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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此项调整旨在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直接规定取消较为彻底。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核心在资产、资金、人员,而获奖项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项调整可谓《资质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额硬门槛的取消,将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从规范建筑业角度来说,各个资质等级已经从技术角度对于企业承接工程范围进行了规范,设置合同金额限制显然的反市场的,而放开此等限制,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归位。
总体来说,《资质通知》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企业是利好消息,主要影响如下:
(一)改换证审查为简单换证,换证中取消对于资产、人员的实质审查,给建筑企业换证减负,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的资质将不会因为不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而丧失。取消对企业资产的考核,对于集体企业是大利好,因为很多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无法评估,且无法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增资。取消主要人员考核,仅仅一个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万的社保费用, 企业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样急切找高价证书挂靠了。但是,《资质通知》还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前述动态核查即为年审,在年审中要求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资产、人员可能性较大。另外,可以预见接下来建筑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挂靠纠纷将进入高发阶段。
(二)取消总承包一级、特级企业合同金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请中对于国家级工法、获奖项等指标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是重大利好。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额的限制本来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后市场将恢复本来面目。
(三)取消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中对于既有人员和资产的生产和以及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实际上是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也是对企业的减负。
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