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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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压力管道为例
        E1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E1.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注E-1);

        (2)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备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E-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E1.2 人员

        E1.2.1 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E1.2.1.1 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应当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对于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E1.2.1.2 设计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相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从事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E1.2.1.3 设计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从事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1.4 设计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从事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1.5 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从事一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2 人员数量

        (1)GA类和GB1、GC1、GCD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GB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3)审批人员数额不得超过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的30%;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设计人员。

        E1.3 试设计文件

        (1)首次取证(含增项)的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1套;

        (2)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E1.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运行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

        E1.4.1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5)设计条件图(表)编写规定;

        (6)设计文件编制管理规定;

        (7)设计文件更改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校审、签署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9)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1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2)设计工作程序。

        E1.4.2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其标准要求,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E1.4.3 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卡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记录表、卡。

        E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E1.6 换证要求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1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时应当按首次取证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员

        E2.1.1.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设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A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历;B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设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多只能担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2名,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应当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E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有焊接材料的烘干和保温设备以及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E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 外委(分包)控制

        承担分包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E3.2.5 GC1级工业管道

        E3.2.5.1 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且从事8年以上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

        (2)设置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蚀、理化检验、设备、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Ⅲ级或者超声Ⅲ级资格;

        (3)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并且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理化试验人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各类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E-12。

        E3.2.5.2 生产场地

        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大于1000m2。

        E3.2.5.3 安装设备及检验与试验装置

        安装设备及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E-13。

        E3.2.6 GC2级工业管道

        E3.2.6.1 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从事4年以上压力管道技术管理工作;

        (2)设置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理化检验、设备、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Ⅱ级或者超声Ⅱ级资格;

        (3)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理化试验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各类人员的具体要求见表E-12。

        E3.2.6.2 生产场地

        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大于300m2。

        E3.2.6.3 安装与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安装设备及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E-13。

        E3.2.7 GCD级工业管道

        E3.2.7.1 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从事6年以上压力管道技术管理工作;

        (2)设置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理化检验、设备、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Ⅱ级或者超声Ⅱ级资格;

        (3)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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